第一条 为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正常教学秩序,完善教学管理体系,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我校教师课堂教学工作规范(试行)》(深大教务〔201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本科学生教学与管理过程中,由于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
第四条 教学事故三个等级按下表进行认定。
一级教学事故
序号 |
事 项 |
1 |
在教学各环节及教学组织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党的方针、政策,严重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的言行,造成恶劣影响 |
2 |
使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教材 |
3 |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学期内擅自停课或缺课2次以上(含2次) |
4 |
违反实验操作规范和实验室安全守则,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 |
5 |
试卷命题、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露试题 |
6 |
主讲教师、监考人员、巡视人员等协助学生作弊 |
7 |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 |
8 |
丢失学生原始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
9 |
由于责任事故导致教学设备丢失或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10 |
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本单位重大教学事故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 |
11 |
其它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质量,违反教学规章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
二级教学事故
序号 |
事 项 |
1 |
任课教师教学态度差,学生投诉强烈,造成不良影响 |
2 |
私自向学生翻印、售卖教材 |
3 |
教师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教材计划或教材管理责任人工作失误,使学生在开课两周后仍未得到教材 |
4 |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学期内擅自停课、缺课1次,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擅离岗位30分钟以上 |
5 |
擅自变更任课教师或变更上课时间、地点 |
6 |
未按管理规定做好实验课(含实习、实践类课程)准备和指导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
7 |
试题存在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8 |
主讲教师、监考人员迟到或离岗30分钟以上 |
9 |
监考人员不严格执行《我校考场纪律》,对学生作弊行为不予制止,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
10 |
考试后漏收或遗失学生试卷 |
11 |
监考人员擅自请校外社会人员代替监考 |
12 |
在试卷评判、学生成绩录入时出现严重错误,或对学生考试成绩弄虚作假及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
13 |
其它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质量,违反教学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
三级教学事故
序号 |
事 项 |
1 |
未按规定要求上报开课计划、教学进度表、课程简介、实习计划、考试命题等教学文件 |
2 |
授课时严重偏离教学进度(含实验教学安排表、实验课开出率统计表)或课程(含实验课)教学内容 |
3 |
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擅离岗位5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含30分钟) |
4 |
在上课或其它教学活动过程中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
5 |
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实验、实践课程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 |
6 |
在上课或其他教学活动中使用各类移动通讯设备,影响正常教学 |
7 |
不按时上报考试成绩或上报的成绩有误,造成不良影响 |
8 |
主讲教师、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含30分钟) |
9 |
监考人员违反《我校考场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
10 |
监考人员擅自请校内非在编人员代替监考 |
11 |
在试卷评判、学生成绩录入时出现较大错误,期末考试试卷A卷与B卷的试题重复率超过10%,A、B卷与上两届试卷试题重复率超过10% |
12 |
其它影响教学秩序,违反教学规章制度的行为或事件 |
第五条 发生一次三级教学事故,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通报批评。扣除事故责任人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未实行绩效工资制的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为基本工资的30%)。
第六条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三级或一次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若教学事故涉及违反党纪、政纪和国法的,按教学事故处理的同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教学事故实行检查和举报制度,由教务部和本科教学督导团受理。
第九条 三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由教务部下发《我校三级教学事故预通知书》到责任人所在单位,由单位负责通知责任人。
(二)事故责任人对事故预通知书的认定有不同意见的,自接到预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科教学督导团申诉,由督导团组织听证、认定。逾期不申诉的视为责任人认可预通知书对事故的认定。
(三)事故认定由本科教学督导团通知教务部、人力资源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本人。
第十条 二级和一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由教务部下发《我校 级教学事故预通知书》到责任人所在单位,由单位通知责任人。
(二)事故责任人对事故预通知书的认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预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科教学督导团申诉,由督导团组织听证。逾期不申诉的视为责任人认可预通知书对事故的认定。
(三)二级和一级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听证意见须报校长办公会决定。事故认定由本科教学督导团通知教务部、人力资源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本人。
第十一条 在事故责任人不明或事故情节不清楚的情况下,由本科教学督导团牵头,会同教务部、纪委、监察部、保卫部及事故相关单位等共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我校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