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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本科专业实习管理办法(学生手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校本科专业实习工作的管理,提高本科专业实习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实习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 专业实习工作由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指导管理,各学院(部)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  教务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相关的专业实习指导性文件。

(二)审批各学院(部)专业实习安排表和专业实习大纲。

(三)审查各实习带队指导教师资格、人数。

(四)分配和审核专业实习经费。

(五)组织专业实习检查与评估。

(六)组织评选和表彰校级先进实习单位和个人。

(七)收集实习单位对我校实习情况的反馈意见。

第四条  学院(部)的工作职责:

(一)成立院(部)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系统设计实习教学体系,统一部署实习工作。

(二)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内容,确定实习的组织形式。原则上由学院统一组织,开展集中实习。对分散实习的学生,严格实习基地条件、实习内容的审核,加强实习过程指导和管理,确保实习质量。

(三)根据专业实习任务的要求,选定实习单位。根据实习内容,按照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省经费的原则,选择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进行实习。实习单位应具备提供实习学生必需的学习、实操、食宿、卫生、安全等基本条件。在确定实习单位前,须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确定满足实习条件后,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责任。未按规定签订合作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四)会同实习单位共同制订专业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任务、考核标准等,填写《我校年度实习计划安排表》(包括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于实习开始前半个月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实习计划安排表原则上应保持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须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并备案。

(五)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编写专业实习大纲和专业实习指导书,科学安排实习内容。专业实习内容中须包含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实习大纲和专业实习指导书须报教务管理部门备案。

(六)做好专业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包括选派指导教师、联系实习单位、做好实习动员、明确专业实习目的和要求、进行安全教育等,并为学生购买相应的人身伤害意外险或实习责任险。专业实习指导教师一般应由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每2030名学生可配备1名指导教师。

(七)加强专业实习期间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专业实习检查。

(八)做好专业实习的总结工作(需包含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总结),并于实习结束两周内(安排在暑期进行的实习,要求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将院(部)实习工作总结和《我校实习单位意见反馈表》(统一实习)等材料交教务管理部门。

(九)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登记表》《实习报告》《实习日记》和实习照片等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十)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五条  专业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专业实习大纲要求,与实习单位联系,拟订实习进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做好实习学生的培训。

(三)专业实习期间,全面负责学生管理,严格要求并督促学生认真完成《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

(四)定期深入学生实习工作岗位,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及时掌握学生实习动态和信息,给予学生有效的帮助与指导。

(五)积极主动与实习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定期与实习单位有关人员交流学生实习情况。

(六)专业实习结束,结合实习考勤、《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及实习具体表现,对学生实习进行综合考评,并做好实习总结工作。向实习单位发放和收集《我校实习单位意见反馈表》。配合学院(部)认真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六条  学生的实习要求:

(一)明确实习目的,端正态度。在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的指导下,按照专业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的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二)实习过程中,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安排,不得擅自在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未经指导教师批准,不得擅自离队或外出。

(三)实习期间原则上不能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应向指导教师请假。缺勤累计超过规定实习时间三分之一或无故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则实习考核不及格。

(四)实习期间,尊重校内外指导教师,虚心向周边的教师学习,定期撰写《实习日记》,并按时完成实习作业和报告。

(五)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安排在暑期进行的实习,要求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指导教师提交《实习情况登记表》《实习报告》(需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总结)和《实习日记》。

(六)独立联系实习单位(即分散实习)的学生,应在实习开始前将自行联系的实习单位情况、联系方式、实习时间等信息上报所在学院(部)。实习期间,既要服从校内指导教师的指导及管理,也要服从实习单位指定人员的管理。分散实习学生离校前,应与学院(部)签署协议,承诺对在校外期间的行为及所产生的后果独立承担责任。


第三章  专业实习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专业实习经费由学校每年划拨给学院(部),由学院(部)负责管理和使用。学校对各学院(部)专业实习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八条 分配给各院(部)的专业实习经费,要求统筹安排,规范管理,合理开支,严格审查,厉行节约,保证专款专用。专业实习经费的开支和报销按学校本科专业实践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业实习成绩的考核与评定


第九条 指导教师按照专业实习大纲的要求,根据学生的实习日记、实习作业、实习报告、实习单位意见以及纪律表现等情况综合评定实习成绩。

第十条 专业实习成绩按ABCDF五个等级进行评定,F为不及格。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A级:出色完成专业实习大纲要求的各项实习任务;实习报告有丰富的实际材料,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能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动手能力强;无违纪现象。

(二)D级:达到专业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有主要的实习材料,内容基本正确。

(三)BC级参照AD标准酌情评定。

(四)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专业实习成绩评定为F

1.未达到专业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者;

2.抄袭实习成果者;

3.实习期间缺勤累计超过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或无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

4.实习过程中严重违反实习纪律,造成事故或影响恶劣者。

第十一条 专业实习成绩为F的学生,必须重新实习,经费自理。

第十二条 师范类专业的实习成绩评定按《我校本科师范类专业教育实习成绩评定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业实习的优秀评选


第十三条 专业实习工作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由学校进行优秀评选及表彰。凡参加本科专业实习的本科生、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均可参加。

第十四条 优秀实习生的评选条件:

(一)按规定圆满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实习成绩考核评定为A

(二)《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撰写认真、真实且具有一定水平。

(三)自觉遵守学院实习纪律、实习单位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

(四)实习表现出色,工作突出,成绩优异。

第十五条 优秀实习指导教师的评选条件:

(一)认真负责履行指导教师工作职责,为人师表,对学生严格要求。

(二)关心学生思想、工作、生活及身心健康,受到学生好评。

(三)实习期间能深入实际,认真听取实习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及时将信息反馈学校。实习带队指导工作效果好,受到实习单位好评。

(四)实习工作总结内容翔实,重点突出。

(五)所指导的学生能圆满完成任务,并有学生获评为优秀实习生。

第十六条 优秀实习单位的评选条件:

(一)已与学校签订协议并挂牌的正规基地。

(二)按协议规定接受学生实习,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实习条件。

(三)对学生负责,选派政治素质好、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责任心的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并保持相对稳定。

(四)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实习意见反馈工作。

第十七条 评选程序

(一)优秀实习生的评选程序:

1.专业实习指导教师根据评选条件,提出初步人选,报学院(部)实习工作领导小组。

2.学院(部)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对初步人选进行审查、确认,学生填写《我校优秀实习生申报表》,由院(部)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学院(部)公章后,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核。

3.教务管理部门对学院(部)上报的评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评选程序:

1.各学院(部)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条件,确定候选人。

2.候选人填报《我校优秀实习指导教师申报表》,由院(部)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学院(部)公章后,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核。

3.教务管理部门对学院(部)上报的评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优秀实习单位评选程序:

1.各学院(部)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条件,确定优秀实习单位名单。

2.学院(部)填报《我校优秀实习单位申报表》,由院(部)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学院(部)公章后,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核。

3.教务管理部门对学院(部)上报的评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评选时间、比例及要求:

(一)专业实习评优按自然年评选,每年一次。

(二)各学院(部)评选优秀实习生的比例为本院(部)实习生总人数的25%;优秀实习指导教师的比例为本院(部)实习指导教师总人数的1020%;优秀实习单位每学院(部)为院部基地总数的510

(三)各学院(部)应在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安排在暑期进行的实习,要求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教务管理部门报送获得优秀提名的学生、教师和实习单位名单及材料;逾期未报材料的,视为放弃。

(四)各学院(部)应对评优材料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宁缺毋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九条 对优秀实习生、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和优秀实习单位,学校予以一定的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各学院(部)可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报教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六月


发布时间:2021-04-21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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